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防止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校各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环境、有害人体健康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实验室其他普通废弃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定期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制度建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各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手续;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二级部门”)是本部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预案;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
(四)建立本部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台账管理制度,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与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相关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落实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做好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回收与暂存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数量、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定期检查收集容器,确保容器没有明显老化、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泄漏的潜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 所有收集容器或装置须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危险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和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保留充足的距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应位置合适,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避免不相容性废弃物近距离存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严禁将会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气瓶等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各二级部门应加强已收集危险废弃物的安全防护工作,做好及时清运工作,定期由专人运送到学校指定的废弃物回收点存放,实验室内不得过量堆放危险废弃物。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的转移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联系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在转移危险废弃物到学校指定的回收点时,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表》(以下简称“废弃物转移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各二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学校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危险废弃物转移出校并合法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部门应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危险废弃物管理细则。对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按照所在部门相应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对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与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表》
原文链接: http://zc.sspu.edu.cn/2021b/gzzd/sysgl/hjzd/802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