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实验室安全机制,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库房和各类仪器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院与各实验室负责人签定安全卫生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安全卫生目标管理。实验中心负有学院所有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小组,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管理学院所有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具体职责为:
(1)协助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卫生制度,确定各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明确岗位责任;
(2)组织开展学院安全卫生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卫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负责人。
第七条 实验中心负责安排学院教学实验室、库房和各类仪器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教学、科研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承担所管理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责任。在进行教学、科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之前,实验室负责人要对进入本实验室开展实验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科研团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工作室规章制度的落实,组织、协调团队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各实验室需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评估,学院根据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确定实验室的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经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的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操作人员须熟知所操作实验的危险性、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等情况,完成实验安全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方能进行相关实验。学生在毕业离校前,须完成本实验室内试剂、仪器设备等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实验结束和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整理好实验器材,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闭门窗。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包括国家管控的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对管控类危化品采取“双人双锁”管理。各实验室建立严格危险品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废弃物回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水电管理。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要求安装用电、用水设施,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知识,掌握本实验室适用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保持实验室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杂物和在走廊加隔断,阻挡安全通道。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实验室内加隔断,毁坏结构、毁坏电路,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改造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钥匙和门禁由该实验室责任人管理,不得随便借与他人,遗失后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更换门锁后,应及时上交两把,分别给实验中心和学院办公室备份。
第二十条 个人安全防护。涉及个人防护的场所,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管理。危险性气体和加压装置的使用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申报,实验室安全责任负责人必须亲自审查装置的安全性后才准许使用。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必须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消防设施,随时消除事故隐患。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实验室中使用明火。不在使用状态的电器应切断电源,电加热类仪器一般不过夜使用,确需使用的必须留人值班。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各类违章电器,包括电动车电池充电。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废渣按规定回收,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实验室废液不经处理倒入下水道。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落实准入制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安全卫生管理小组定期集中开展安全卫生检查工作。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立即停止实验活动,隐患消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负责人,学院将暂停其实验室使用资格,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安全卫生管理小组成员联系相关实验室,每月督查实验室日常安全卫生至少一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自查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安排人员每月至少完成一次自查工作,完成自查情况表的填写。自查情况表一式两份,需由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自己留存,一份按要求提交学院安委会留存。(见附表:能源与材料学院安全卫生检查自查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事故处置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等。根据本学院学科与专业特点制订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蔓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肇事者、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对肇事师生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检查、约谈或通报:
(1)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
(2)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3)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4)未按要求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5)未按规定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6)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7)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保密安全、水电气消防(包括防雷、防汛)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
(8)未对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9)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10)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11)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如实验中未穿实验服、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等),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1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对相关实验室进行停止实验、生产,应视情节对肇事师生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取消肇事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肇事老师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对肇事师生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1)2次及以上发生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3)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4)暴力抗拒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5)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6)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事件)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事件)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事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7)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或劳动安全危险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上报学校、学院监督管理部门,或没有做到职业卫生、劳动安全、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造成安全隐患的相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或学院将给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验室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能源与材料学院
2021年9月22日